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刑核字第40号
被告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籍,……,2007年3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7年6月25日以(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07年11月20日以(2007)沪高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犯职务侵占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3年8月至2004年7月间,被告人@……@利用担任@……@上海代表处财务主管的职务之便,虚构@……@在建的@……@项目需要设备调试及相关咨询服务的事实,伪造九份虚假合同,谎称需向对方支付服务费用,以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的方式,将@……@资金共计人民币549100元占为已有。同年10月,@……@归还@……@美元25000元(折合人民币206913元),实际非法占有该公司资金人民币342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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